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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2022年08月25日 10:50  点击:[]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特编制《安徽工业大学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校信息公开服务的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指南》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校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具体参见《安徽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二)公开形式

本校主要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党务校务公开网)及信息拥有单位(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栏、宣传橱窗、新媒体平台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对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s://xwgk.ahut.edu.cn/index.htm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本校信息,将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本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安徽工业大学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学校层面的受理机构为信息公开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院层面的受理机构为本学院办公室。

咨询电话:0555-2311881;传真:0555-2471263;通讯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安徽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邮编:243002;电子邮箱:xiaoban@ahut.edu.cn。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安徽工业大学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从安徽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网首页下载,也可以到校长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校校长办公室申请获取学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在信函、电报、传真的适当位置注明“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校长办公室的电子邮箱:xiaoban@ahut.edu.cn

广大师生、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表后,本校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本校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校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且理由正当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1)申请信息如果属于本校已经公开范围的,本校中止受理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经审查后,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或者不属于本校信息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本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4.处理时限

本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校依申请提供的信息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三、监督方式

广大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校纪委(监察处)或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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