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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工作申诉审议暂行办法

2014年11月11日 09: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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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工作申诉审议暂行办法

申诉审议委员会是学校设立的针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教职工专业岗位聘任的群众监督和维权机构。为了进一步明确申诉审议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规范申诉审议委员会内部机构及运行程序,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申诉审议委员会的职责

第一条  受理我校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及相关工作方面的申诉,对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审议,经与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商洽后,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处理。

第二条  申诉审议委员会主任负责就受理的申诉处理情况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二、申诉的受理

第三条 凡我校教职员工均可以对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及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向学校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诉,学校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受理。

第四条 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不得诽谤他人。申诉书采用书面形式并签署真实姓名提交申诉审议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形式要求或匿名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诉材料应当在各学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评审结果公布后一周内提交,岗位聘任申诉材料应当在各学院、部门评审结果公示后一个月内提交,逾期不再受理。确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提交的,另行处理。

 

三、申诉的审核与处理

第六条 申诉审议委员会接到申诉材料后,通过调查、听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配合。

第七条 申诉审议委员会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在征求相关各方意见后,依据学校有关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

第八条 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申诉审议委员会的意见重新研究,提出新的处理意见并与申诉审议委员会商洽,申诉审议委员会研究后,再形成决议答复申诉人。

第九条 申诉审议委员会应当于受理截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确有必要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申诉审议委员会答复后,如无新的理由或证据,不再受理申诉人的重复申诉。

第十条 申诉审议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接受委员的询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四、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申诉审议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申诉审议委员会会议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制,实行一人一票。申诉审议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委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或申诉人认为该委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对申诉审议委员会的决议产生不公正影响的,均可提出回避申请。委员(包括副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决定。

 

五、组织机构

第十 申诉审议委员会委员由不担任专业技术和岗位聘任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工会、教代会的负责人组成(暂定十一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申诉审议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独立开展工作,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委员在届中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职时,由委员会提出增补人选,报请党委常委会确定。

第十 申诉审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设秘书一人,负责申诉审议委员会会议的筹备、文件档案及有关资料的管理。申诉审议委员会秘书应当列席申诉审议委员会会议。

第十  申诉审议委员会秘书须对申诉审议委员会会议做详细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议程、出席委员、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等。

第十 申诉审议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对申诉人、申诉材料及处理过程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过校长办公会通过,于201410月生效。本规则由申诉审议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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