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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细则

2014年10月29日 14:5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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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

实施细则(暂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仅限于在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领域内授予相应的专业学位。

基 本 条 件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通过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申请授予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

1.掌握所从事专业领域内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

2.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3.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硕士学位申请: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学位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学位论文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

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者;

4.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四年);

5.在校学习期间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资格审查与申请程序

第五条 学位申请者须达到以下的学分与成绩要求

1.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必修课、非学位选修课以及社会实践等环节,且获得32个学分以上(含32 个学分);

2.各类考试成绩合格,且学位必修课平均成绩达到优良(≥75分);

3.学位必修课成绩未达到优良标准,但已经取得相应的学分,可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六条 学位论文要求: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

1.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工作量饱满,一般应至少有一学年的论文工作时间;

2.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格式应满足《安徽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的规定》要求,学位论文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特点和选题,按照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

第七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申请程序:

1.依照本细则,学位申请者需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供所需验证的原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2.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预审,包括学分、论文质量认定,论文审查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表决的方式给出是否达到学位论文标准的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3.学位申请者提交论文需通过有关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测试。

第八条 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申请材料。审查过程的特殊情况按如下程序处理:

1.学位申请者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后悔改表现的认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研究并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最终认定其表现。研究生学院提出审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论文在评阅和答辩过程发现或举报有抄袭嫌疑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同同行专家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提出取消申请、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三种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3.修改后答辩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不少于三名同领域的专家,对其修改论文进行评审,修改时间不得低于三个月。

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九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及原则:

1.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导师审查同意后,由学位申请者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

2.学院组织对学位申请者提交的论文进行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正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论文;

3.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须聘请两位同行专家对论文质量进行评价,其中一人须为相关行业实践领域专家。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聘请;

4.对涉及国家机密或需技术成果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学院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审批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5.学位论文评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或者委托学院组织,学位申请者及导师不得参与。学位论文的评阅在同一学科、领域内集中评审。论文评阅人名单、评阅意见、论文评分以及有关材料应对学位申请者保密;

6.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如两位评审人均持否定意见或者有一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再增聘一位评审人评阅后仍持否定意见,不能组织论文答辩;

7.学位论文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至少须在三个月后方能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各学院提出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聘请。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本学科领域以及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教授、副教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2.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学院组织论文答辩。申请答辩的学生必须提前一个星期在研究生学院网页上进行答辩申请,在答辩公告中进行公告;

3.学位申请者的导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参加答辩,并有义务介绍和回答答辩委员会委员的咨询;

4.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5.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6.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组织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和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学位申请者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7.论文答辩程序应严格规范,要求如下:

(1)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申请答辩人姓名和论文题目;

(2)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和经主席同意的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者须对所有问题进行回答或答辩;

(4)休会,休会期间答辩委员举行会议。指导教师介绍学位申请者的政治、业务、科研等情况,特别是对其学位论文水平及其形成过程有无创新、独立工作能力等方面做详细介绍,然后退席;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申请者课程学习成绩,导师评语、评阅人评语;然后,答辩委员根据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答辩情况,参考导师、评阅人、评语和学习成绩,依据本细则之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意见,写出答辩委员会评语,主席签字;

(5)复会,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评语和决议。

硕士学位授予与其他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结束一周内递交以下材料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登记表(一式两份)。

(2)开题报告及工作计划,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审核意见翔实。

(3)学位论文中期汇报表。

(4)专业硕士答辩审批表。

(5)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盖章后再交研究生学院)。

(6)学位论文申请表(含导师评语,一式两份)。

(7)论文评阅意见书(一式两份)。

(8)学位论文预答辩表。

(9)论文答辩表决票。

(10)学位论文中英文摘要(各一式两份)。

(11)学位论文(一式三份)。

(12)刻录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摘要光盘(注明专业、姓名)。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先在研究生学院网页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者,再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个人或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校或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并追缴已经发放的证书。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期间若与上级学位委员会新的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学位委员会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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