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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2014年10月29日 14:5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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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博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基本要求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能力;

(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五)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本专业科技论文写作能力,具有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六)研究生申请学位前必须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二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发表在一类期刊上(被SCI和EI收录以科研处认定标准为准);否则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各学院、各学位点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不低于此的个性化规定。期刊级别按《安徽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教人[2009]1号)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要求

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及相关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为75分。不合格课程允许重修一次。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是本人系统而完整的科研成果的表述和总结,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必须有创新性的见解;

(二)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经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学术观点必须言之有理、持之有据,论文内容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

(三)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的时间不少于2年;

(四)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目录、论文摘要、序言、综述、理论分析、实验计算、总结、参考文献及附录等。论文要文字简练、论据充分、资料和数据正确可靠。论文一般应有5万字左右,中文摘要一般在1500字左右,并要写出相应的外文摘要。论文和论文摘要应打印并按校研究生学院的统一要求装帧。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六条 申请人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论文,指导教师应参照本细则规定,在1个月内审毕论文。学位论文应在学位点内进行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再付印、送审。

第七条 答辩前1个月,应先聘请不少于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校外博士生导师不少于2人。评阅名单由学位点提出建议,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批准,校学位办公室有权调整评阅人名单。学校对所在学科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盲审,并进行学术不端系统检测。

第八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评阅人应对论文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创造性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成果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有无创新;

(二)理论分析是否严密,论据是否充分,计算及实验是否可靠无误;

(三)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的水平如何;

(四)文字是否流畅,写作的逻辑性和技能如何,有无明显的文字和技术性错误;

(五)指出论文的优缺点,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是否能提交答辩提出意见。如果博士论文未征求同行评议或同行评议意见有1/3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要求的,不得组织答辩;

第九条 注意评阅工作的保密性。

第十条 论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阅(不能参加答辩):

(一)论文观点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论文观点不明确或缺乏理论和实际意义;

(三)论文论证不充分,论据不成立,实验或设计方法有错误;

(四)实验或设计粗糙,所引用的数据不能论证其课题的基本观点;

(五)论文仅综合他人的成果,没有自己独立的见解;

(六)论文存在引用过当或抄袭等现象。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

(一)答辩委员会由7或9名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4名)组成,至少应有4名校外专家(其中2名及以上为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已获博士学位)1人。

(二)答辩委员会名单由申请人所在学位点协商提出,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三)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评定论文等次、提出学术评语,对论文是否通过、是否同意毕业、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1次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果须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申请人简历及答辩材料审核情况;

(二)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少于40分钟);

(三)答辩委员提问,博士生答辩;

(四)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会议,审定申请人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并根据博士生回答问题的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讨论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五)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及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规则:

(一)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应由学位点负责人和所在学院负责,答辩人不得参与组织接待工作,更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答辩委员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答辩人。

(二)对于答辩未通过,且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过2/3以上(含2/3)委员认为应进一步修改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半年至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个人事后无权更改。

(三)如果答辩人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答辩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表决票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四)如果答辩人论文第二次答辩仍然未达到授予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同意其毕业的决议。

(五)答辩会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将学位申请者的有关学位申请和答辩等材料,按人整理立卷送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资格审查和学位授予与其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申请手续和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于计划答辩学期之初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博士学位申请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教学实践情况、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和论文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学位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并于每年4月下旬到学位办公室办理论文答辩手续。

(二)学位论文答辩后,每年6月上旬或12月上旬,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统一办理学位申请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博士学位的手续,一般应提交申请人下列材料:

1、《安徽工业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2、学位论文答辩会议材料(包括论文评阅书、答辩的决议及表决结果等)及会议记录;

3、《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表》一式二份;

4、《安徽工业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一份;

5、学位论文全文和摘要(中英文)纸质版各一式三份及含电子版;

6、已发表的学术著作、论文;

7、《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表》。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各种材料,由学院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的审定和授予参照硕士学位的相关条款,此外:

(一)对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各学院需要公示一周,征求意见。

(二)对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校学位办公室发文公布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向全校公示3个月后,对确认符合条件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三)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或确认学位错授等问题,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但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以直接据情审定撤销学位。

(四)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博士学位:

1、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2、未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

3、学位论文中存在较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安徽工业大学授予硕士科学学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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