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实验原始记录行为,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避免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实验原始记录是实验检测结果的如实记载,不允许随意更改、删减。
第三条 第三条原始记录应制成一定格式的记录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实验时间、实验地点、参加人员;实验仪器设备、原材料的名称、型号(编号);检测原始记录数据、数据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四条 记录表中应包括所要求记录的相关信息,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判断实验工作可能出现的差错,同时根据原始记录提供的信息,能在一定准确度内重复所做的实验工作。
第五条 实验原始记录如确需更改,作废数据应划两条水平线,将正确数据填在上方,并加注更改人签名。
第六条 导师全面负责研究生论文原始实验数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研究生遵照科研程序,认真做好记录。导师每2周检查一次原始记录并签字。
第七条 研究生要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实事求是地记录每一细节,不可缺页,更不能造假。
第八条 研究生毕业答辩前先提供实验原始记录(包括原始照片,有电子材料的需要提供电子材料),检查合格才能答辩。
第九条 研究生毕业离校前,原始记录本作为重要的科研论文档案,交导师统一保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