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公示异议制度
为完善学校学术管理制度,规范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讨论、审议或评定过程的行为,保证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权利,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相关程序、评审结果和重要决定应当在校园网或其他公开途径予以公示。
第二条 公示设置异议期,期限一般为3 - 5个工作日,或为相关文件规定的异议期限。
第三条 出现学术纠纷或在异议期内有异议,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受个人和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有异议事项进行解释,如仍有异议则成立专门工作组,并对工作组成员进行公示。工作组在成员公示无异议后起一个月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
第五条 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审结论。
申述人如对校学术委员会终审结论仍有异议,可逐级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诉。
第六条 本制度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