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回避制度
为完善学校学术管理制度,规范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履职行为,保障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讨论、审议或评定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或评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的;
(二)讨论、审议或评定过程中由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回避要求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审议或评定结果公正性的。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相关委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相关委员需要回避的申请。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委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四条 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经相关人员提出异议,校学术委员会需进行审查。若发现违规情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